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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奥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00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组织机构代码69394881-3。法定代表人:雷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凤萍,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琴,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重庆奥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奥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