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耀宗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耀宗,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930号原告:沈耀宗,男,1936年4月22日出生。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10114379-9。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福宝,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市。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0-7,组织机构代码78618544-8。负责人:姚志立,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沈耀宗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世纪经贸大厦×座××层,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合同,没有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工商联大厦×座×××室,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诉合同的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号。故原告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代 净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