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利云,叶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周利云,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审被告叶金德,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审原告周利云与原审被告叶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佛明法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周利云认为原审被告叶金德并非其主张的买卖合同的真正相对人,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原诉的申请��原审被告对其撤诉无异议。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自愿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原审被告对此并无异议。而且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周利云撤回对原审被告叶金德的起诉。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审原告周利云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凤审 判 员 吴文初代理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