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孔宪君与熊荣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7号申请人孔宪君,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荣惠,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孔宪君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熊荣惠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街号幢建筑面积110.26平方米的房地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琼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双方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号2013抵押第02261070147号)第七条约定,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申请人孔宪君可另行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孔宪君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孔宪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