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毛庆与刘焕成,朱瑞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庆,刘焕成,朱瑞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毛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成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朱瑞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庆诉被告刘焕成、朱瑞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毛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庆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