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大伟、赵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蔡大伟,赵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862号原告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624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权。被告蔡大伟,男,1969年8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玉娟,女,1968年4月8日生,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大伟、被告赵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4.00元退回给原告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李东辉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