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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黄超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超儒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28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韩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嘉耀,该公司职员。被告:黄超儒,住址: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超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人民陪审员  姚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