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泽平,胡世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平,胡世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泽平,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胡世旭,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0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泽平、胡世旭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泽平、胡世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杜泽平、胡世旭经事先共谋,采取由杜泽平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车窗玻璃,胡世旭骑摩托车接应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当日20时许,胡世旭驾驶摩托车搭载杜泽平到江北区、南岸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3时许,杜泽平、胡世旭来到南岸区南坪二小区“都市风采”小区大门附近,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渝AKM1**小轿车内有财物,二人便在此等待机会实施盗窃。次日0时许,胡世旭在一旁望风,并发动摩托车做好接应准备,杜泽平则用螺丝刀撬开上述车辆的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电脑包一个、男式挎包一个,包内有“联想”E43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1650元)、“小米”手机一部(鉴定价值650元)等物。2015年4月29日10时许,杜泽平在南坪西计大厦附近欲销赃时被民警捉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盗窃的赃物及作案工具。同年5月16日,民警将胡世旭捉获。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赵某某。另查明,杜泽平归案后的前三次供述中,均否认盗窃事实,后公安机关收集了相关证据,直到2015年5月16日胡世旭归案供述了本案主要事实后,杜泽平才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胡世旭归案之初如实供述,后翻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甘俊书、康同芹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泽平、胡世旭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泽平、胡世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价值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泽平与胡世旭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相互配合,故不区分主从,但可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区别量刑。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杜泽平、胡世旭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杜泽平归案之初否认犯罪事实,直到公安机关收集了相关证据及同案人供述后,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坦白,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能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胡世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三、没收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伏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