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文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张文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45号原告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双河口永佳路198-2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6126-3。法定代表人谭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公司员工。被告张文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1号会峰轩B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984562-6。负责人张益华,经理。原告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第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栋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