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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保东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东,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东,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连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5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240元外,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0元及利息,执行债权数额为97240元,其余为剩余债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