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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吉祥诉被告李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吉祥,李凤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83号原告林吉祥,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李凤和,男,1951年5月0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吉祥诉被告李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