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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韦汉光与卢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汉光,卢元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韦汉光,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卢元浩,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红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汉光诉被告卢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协商双方同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韦汉光承担25元。审判员  许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