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贺云辉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辉,李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57号原告贺云辉,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春林,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贺云辉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真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聂先亮、鄢光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云辉诉称,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归还了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并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1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41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春林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双方系朋友和同学关系��被告因成立物业公司和装修办公室等所需资金,于2014年5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该借条载明:“现借到贺云辉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用于重庆静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及办公室装修费用等,现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款项。借款人:李春林(并盖手印)身份证号码:51022419781225XXXX2014年5月2日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组XX号”。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2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之后,被告归还了59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于2015年4月起诉来院并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1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41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借款141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借条、身份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已归还了5900元,尚欠141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清偿此债务;双方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只能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要求被告以借款141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春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贺云辉的借款141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41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李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鄢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