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秀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61号罪犯崔秀林,捕前系工人。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崔秀林因犯盗窃罪,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铜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崔秀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秀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