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聂春玲与杨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玲,杨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3号原告:聂春玲,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松,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陈恩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宏,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春玲诉被告杨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士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春玲及其代理人许复敏、被告杨青松、以及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6月4日18时25分许,杨青松驾驶皖BYN9**号小型轿车,在无城香榭丽苑大门口碰撞到聂春玲所骑的电动车自行车,造成聂春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青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皖BYN9**号小型轿车为杨青松所有,在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事故发生后聂春玲入住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2天,聂春玲出院后因和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误工费6118.4元、护理费3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1642.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事实有聂春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份、出院记录一份、交通费发票若干张、诊断证明书一份,杨青松向本院提供保单复印件二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青松、被告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承认原告聂春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聂春玲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对其人身受伤予以经济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皖BYN9**号车已向被告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被告杨青松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本院对聂春玲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误工费3520元(110元/天×3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0元/天×2天)、营养费480元(30元/天×16天)、护理费1000元(100元/天×10天)、交通费200元(50元/天×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6260元。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聂春玲各项损失6260元;二、驳回原告聂春玲对被告杨青松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汇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400104002573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财产保险无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江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