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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吴鹏,总经理。上诉人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恒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1、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而不属于运输合同和交通事故,故广州和株洲事发地均无管辖权;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2013年8月,李永兵(挂靠于恒顺公司经营)承运广东怀远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怀远物流)的聚乙烯化工原料,怀远物流为该批货物向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投保了运输综合险。后该批货物在从广州运往新疆的途中发生货损,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为此向怀远物流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太平洋保险分公司赔偿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恒顺公司进行追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第三者承运的被保险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货损,造成保险事故,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太平洋保险分公司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起诉第三者,本案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3)360号《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1目规定:“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系因公路货物运输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运输始发地在广州市内,且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亦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恒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林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鸣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