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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高振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4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孙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高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