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嘉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郭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在一起没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九年时间。在2012年原告由于宫颈癌住院,被告拒不履行责任。被告自己一个人跑到沈阳躲起来,把原告一个人扔到大连,并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已经两年多,确认感情破裂,无复合意愿,故现向法院申请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介绍相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即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另,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夫妻较长时间分居生活,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