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平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平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86号罪犯黄平华,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道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06年8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毅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平华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表现,考核分为171.5分,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黄平华2014年在监狱的消费为8427元,有一定的履行附加刑的能力,但在2015年3月仅履行了3000元,本次系减余刑。本院认为,罪犯黄平华在执行期间,表现一般,其在有相应的履行附加刑的能力的情况下,未适当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平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