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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培省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省,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吴培省。委托代理人周永旺(特别授权),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省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培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培省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