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培省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省,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吴培省。委托代理人周永旺(特别授权),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省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培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培省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