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迟玉仕与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郭家湖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仕,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郭家湖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迟玉仕。委托代理人: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郭家湖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郭家湖子村。委托代理人:焦瑞云,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玉仕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郭家湖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玉仕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玉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玉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迟玉仕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海政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