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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工矿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工矿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工矿配件厂,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工矿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亮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闫婷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2日,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保全费746元,均由原告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员  黄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