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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秀兰与王士平、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兰,王士平,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崔秀兰,女,193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士平,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朴铁军,职务局长被告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峰。原告崔秀兰诉被告王士平、被告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秀兰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