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梅诉被告河南鸿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梅,河南鸿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29号原告蒋梅,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凯旋路与张巡路交叉口。机构代码73907007-4。法定代表人蔡潇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梅诉被告河南鸿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梅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仵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