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任某某,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委托代理人叶秀普,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