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德鼎、马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德鼎,马德英,马德凯,马德海,刘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45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马德鼎,男,1976年12月03日生,汉族。被告马德英,女,1976年05月31日生,汉族。被告马德凯,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马德海,男,1975年0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亮,男,1977年0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德鼎、马德英、马德凯、马德海、刘亮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德鼎、马德英、马德凯、马德海、刘亮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亮在位于福乐家园小区********商业房产一套;位于华乐新世纪住宅楼房一套,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