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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美华,李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单美华,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淼,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单美华与被告李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美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单美华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美华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单美华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