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少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美华,李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单美华,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淼,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单美华与被告李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美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单美华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美华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单美华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