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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仪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韩振兴,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风才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