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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俊与章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章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王俊。被告:章发林。委托代理人:徐春仙。原告王俊与被告章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舒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被告章发林的委托代理人徐春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因需资金周转而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64,000元,承诺于两个月内偿还,因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借期又短,故我当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我多次要求其还款均未果,故于2015年1月7日要求其向我出具借条,被告向我出具了欠条,但至今仍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出具的内容为“今欠到王俊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此据具欠人:章发林2015年1月7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章发林辩称:这笔款是原告放“炮子”的,实际上我向原告借的本金只有30,000元,我已经偿还了原告5,000元,还有25,000元本金我会还给原告。其余的钱都是利息滚上去的,我不同意偿还。被告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5年1月7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且已偿还5,000元,其余部分款项均是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仅30,000元,且已偿还5,000元的意见,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人民币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章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舒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