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斌、李娜、李华、黄冰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斌,李娜,李华,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斌,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健康路居委会。被执行人李娜,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健康路居委会。被执行人李华,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2号。被执行人黄冰,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50号81。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斌、李娜、李华、黄冰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娜、李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娜、李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