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洁仪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洁仪,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26号原告胡洁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621。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兴。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21697。负责人胡文斌。委托代理人杜飞飞,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系被告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胡洁仪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洁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胡洁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