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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袁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地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7271-1。负责人张利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泽超,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开明,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泸州市纳溪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诉被告袁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代理审判员  曹琳娜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