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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马会玲与范庆文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马XX,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XX,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君审 判 员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