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马会玲与范庆文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马XX,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XX,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君审 判 员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