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文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25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勇,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以李文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文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文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文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勇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