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光辉与魏应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辉,魏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00188号申请执行人:谢光辉,男,1978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街道。被执行人:魏应明,男,1978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申请执行人谢光辉与被执行人魏应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应明账户存款435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