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