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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与严彬、严瑾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严彬,严瑾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多福大酒店2号楼一层。负责人陈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景云、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彬,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瑾瑞,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告严彬、严瑾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彬、严瑾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严彬、严瑾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星代理审判员  王廷鑫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