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晓伟。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李艳。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领高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