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大电镀厂与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昌大电镀厂,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02号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负责人:何红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相英。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诉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机械配件电镀加工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在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点内对被告制造的机械配件进行电镀加工,合同履行地为荣昌。2015年5月14日,双方经过核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电镀加工款336046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电镀加工款1860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依然不肯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配件电镀加工款186046元,并以186046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机械配件电镀加工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在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点内对被告制造的机械配件进行电镀加工。2015年5月14日,双方经过核对结算,在电镀加工费对账单签字盖章确认。对账单载明,截止2015年5月3日止,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共欠荣昌县昌大电镀厂电镀加工款336046元,未约定付款时间。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电镀加工款1860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5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为5.1﹪/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镀加工费对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与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虽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承揽合同,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核对结算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工作并交付成果,被告应当按照其对账单结算的金额支付欠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镀加工费1860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从结算之日起算,即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至款项付清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欠款本金186046元,并以186046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5.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荣昌县昌大电镀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3171元,实际收取3171元,由被告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杨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