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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明祥与潼南县卧佛本桥机砖厂,重庆市启和窑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祥,潼南县卧佛本桥机砖厂,重庆市启和窑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3号原告张明祥,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尹容凯,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潼南县卧佛本桥机砖厂,住所地潼南县卧佛镇九村四社。被告重庆市启和窑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李云生集资房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祥与被告潼南县卧佛本桥机砖厂、重庆市启和窑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潼南县卧佛本桥机砖厂、重庆市启和窑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明祥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