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姜德明与梁承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姜德明,住大连市。被告梁承昊,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明与被告梁承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7.5元,退回原告957.5元。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