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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守珍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珍,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宋守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关于宋守珍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利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波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40000元整。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波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46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