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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军与大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8-1号原告杨军,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高利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大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8月12日以案涉商品房所涉土地使用权业已查封、需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肖 星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