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元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24号罪犯徐元林,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徐元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成年人犯罪),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3)鼓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元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徐元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元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元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元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