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杰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89号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包文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杰,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取暖费费1735.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8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