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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相云与何兴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黄相云,女,汉族,现住大埔县。被执行人何兴锋,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关于黄相云与何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兴锋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黄相云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在2015年5月5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执行人何兴锋在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计划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黄相云有权就被执行人何兴锋未还的所有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何兴锋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兴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何兴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相云同意被执行人何兴锋在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25000元何兴锋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农历)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黄相云表示放弃利息的追偿请求。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并订立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审判员  黄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