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大任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陈大任,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玉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于2010年7月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大任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本次减刑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达100.16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八千元的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罪犯陈大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因此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结合该犯改造表现事实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任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银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