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蒋龙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蒋龙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华,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龙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龙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原告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中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