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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王学亮为广告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王学亮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卫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民,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王学亮,该俱乐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男,1965年10月27日生,该洛阳市该俱乐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学亮,男,1973年2月25日生。上列原告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王学亮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民,被告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吴长河,被告王学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有广告业务关系,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广告款,总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因被告拖欠的广告费不能及时到帐,原告主管的领导及业务员长期被报社扣减效益奖及年终奖。原告念及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也只好忍气吞声。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下了催款通知,希望被告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谁知被告再次不讲诚信,不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79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市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王学亮共同辩称:1、被答辩人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没有广告业务关系,更谈不上拖欠广告款,欠款事实不存在;2、此款是被答辩人为洛阳晚报教育周刊艺术团发布广告而造成的,与答辩人毫无关系;3、该艺术团是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属于不合法的机构实体,被答辩人为其发布虚假广告属于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4、答辩人不是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广告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签订一份《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由原告为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在洛阳日报和洛阳晚报上发布广告,由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按2014年广告价格支付相关费用。优惠执行价:实付金额合计1000000元,需交纳10%合同押金,即100000元。甲方盖章处有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加盖了公章,乙方盖章处有原告加盖了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朱娜的本人签名。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对账,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应欠原告79675元未付。后因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迟迟不予支付,原告便于2015年4月9日向其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欠款。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收到催款通知后,由被告王学亮于2014年4月9日确认签收并加盖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公章。逾期后,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仍然不予支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在庭审调解时,因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另查明,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系被告王学亮本人开办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王学亮,业务主管单位为洛龙区体育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签订的《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在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后,本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其迟迟不予付款,作法欠妥,有失诚信,所欠广告费用应立即支付。由于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系被告王学亮本人开办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王学亮应对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的辩解意见因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海燕体育舞蹈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欣闻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欠款79675元。二、被告王学亮对上述第一条负连带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2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