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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彭全碧与五家渠梧桐阔鑫保温材料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全碧,五家渠梧桐阔鑫保温材料加工厂,付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彭全碧,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五家渠梧桐阔鑫保温材料加工厂,住所地: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付俊萍。被执行人付俊萍,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全碧与被执行人五家渠梧桐阔鑫保温材料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师劳仲裁案字第3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俊萍的银行存款1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